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6〕8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精神,现就我省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
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当地实际,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障范围。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可采取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办法,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住院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
(一)保障原则。
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原则是: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不建个人账户,只建统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现收现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参保范围。
全省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
(三)缴费办法。
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率控制在1%-2%。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可随当地经济发展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