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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

  第七条 小型客运船舶的船员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内无重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记录。
  (二)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三)船员持有海事或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
  (四)船长与所属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合同。
  (五)管理人员取得航运、航海、船舶或船机等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或分别持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小型客运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垃圾回收及防污设施。
  (二)符合国家对船龄、船型、船舶噪声的规定。
  (三)符合船检部门的船舶技术检验标准和海事或渔港监督部门注册规定。
  第九条 小型客运船舶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承诺书。
  (二)公司章程。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或营业执照副本。
  (四)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五)企业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
  (六)拟聘用船员适任证书、从业资格培训证书。
  (七)船舶靠泊设施证明文件或港航协议意向书。
  (八)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证书和劳动合同。
  (九)主要股东身份证明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十)拟建造船舶提供船舶类型、艘数、座位数的书面说明及船舶设计图纸或模拟效果图,拟购置、光租或现有船舶提供有效船舶证书及船舶的外形、舱内照片。
  第十条 已获得小型客运船舶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小型客运船舶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承诺书。
  (二)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拟聘用船员适任证书、从业资格培训证书。
  (五)船舶靠泊设施证明文件或港航协议意向书。
  (六)拟建造船舶提供船舶类型、艘数、座位数的书面说明及船舶设计图纸或模拟效果图,拟购置、光租或现有船舶提供有效船舶证书及船舶的外形、舱内照片。
  第十一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小型客运船舶经营申请不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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