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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


  二、规范管理,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健康发展

  (一)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和有效手段,大力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宣传,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家喻户晓。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和破产注销等情况,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对应建未建的,要依法做好催建催缴工作,并不断向乡镇、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延伸,积极探索在农民工中建立公积金制度。

  (二)单位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进入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规范管理。未进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补贴部分财政部门不予列支,企业补贴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不予免税。严禁任何系统、部门和单位违规自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凡自建自管住房公积金的系统和单位,必须在2006年11月底以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和开户手续,资金全部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否则按《条例》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地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不断创新贷款品种,重点支持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职工购房,适当降低贷款首付,延长贷款期限,引入担保竞争机制,合理降低担保、评估费用,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势,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四)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归集和贷款业务的需要,在国有银行和国有控股银行范围内,放开归集和贷款业务委托银行。

  (五)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个贷和财务核算管理,不断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健全内部监控机制,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一)省建设厅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完善监管机制,增强监管能力,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加强与财政、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切实落实联合督查调研、信息披露、定期通报、举报受理等制度。每年对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全面的执法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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