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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6〕7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建金管〔2006〕19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推动全省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机构调整力度,尽快理顺管理体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要按照国务院《条例》和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要求,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置,完善决策体系,严格会议制度,健全议事规则,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备案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规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管理中心工作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时审议缴存比例、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预决算以及增值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会议纪要及时报省监管办备案。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提高委员的责任意识,向社会公布委员名单,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加强对委员履行职责的考核和政策培训,提高决策能力,切实履行职责。

  要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力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要协调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对至今尚未完成划转移交的建设、财政以及行业和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及建金管〔2006〕190号等文件要求,务于2006年11月底之前全部划归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与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对不符合设立分中心条件的,一律不准设分中心。对符合设立分中心条件、但仍挂靠在各级政府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分中心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部分虚挂账的区县,要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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