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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业潲水油管理的通告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府[2006]71号文第二条和第七条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日)修改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业潲水油管理的通告
(珠府〔2006〕71号)


  为加强对我市餐饮业潲水油的管理,防止潲水油进入食物链,实现潲水油无害化处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2006年7 月1 日起,我市对餐饮业潲水油的收集处理实行规范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餐厅、酒楼、食堂等潲水油产生单位,必须设置隔油池或者其它污水处理设施,妥善收集潲水油,不得将潲水油排入城市地下管网或者随便倾倒。
  二、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经过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能从事潲水油的收运处置工作。
  三、潲水油产生单位必须将潲水油交给收运处置专业单位收集处理,配合专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好收运工作,不得擅自将潲水油提供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四、潲水油收运处理专业单位上门收集潲水油时,其工作人员应佩戴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作证件,在垃圾收集运输设备和工具上使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运标志,并实行密闭化收运,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散落。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潲水油收运处置工作,对其中利用自行车、摩托车挂桶等工具收运潲水油的,一经发现,将依法没收运输工具。
  六、禁止将加工后的潲水油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
  七、从2006年7月1日起,城管、环保、工商、食品卫生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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