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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事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1.企业法人代表证明、留学人员在企业注册登记中所占的股份(含技术股)或实际出资额验资证明;
  2.申报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须填写《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项目申报书》,附关于企业发展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3.申报贷款贴息的,须填写《珠海留学人员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附企业与信贷部门签署的贷款合同书复印件和企业付息凭证复印件,提交材料时须携带原件用于查验。
  (四)申报者可在珠海留学人才信息网下载申报书(网址:http://www.ipszh.com) ,填好后连同所要求提供的材料一并送交到珠海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由市人事局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核。
  (五)市人事局将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转珠海高新区管委会,由珠海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聘请若干名专家成立项目评审组进行集中评审,择优资助。
  (六)对通过专家评审列为拟资助的项目,须同时在珠海信息网和珠海留学人才信息网公示一周,确无疑义的项目,经珠海高新区管委会、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核准后正式立项给予资助。
  第十条 专项资助经费的划拨与验收:
  (一)确定立项后,由珠海高新区管委会、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实施,市财政局将所需款项一次性拨给珠海高新区管委会,珠海高新区管委会将资助项目款一次性拨给受助者所在企业。
  (二)项目完成之后,由珠海高新区管委会组织验收。接受资助的留学人员企业应当如实编制《经费使用财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分别报珠海高新区管委会、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
  (一)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开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年由市人事局会同珠海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提出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年度终了,由市人事局会同珠海高新区管委会向市财政局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专项资金结余转下年度使用。
  (二)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资助项目的范围支付,凡有挤占、截留、挪用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接受市财政和市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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