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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做好狂犬病免疫工作的通知

  2.4.2 具有2.3.3和2.3.4阳性结果之一的,判定为疑似患病动物。
  2.4.3 具有2.3.1和2.3.2阳性结果之一的,判定为患病动物。
  2.4.4 符合2.4.1,且具有2.3.3和2.3.4阳性结果之一的,判定为患病动物。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本病临床症状或检测呈阳性结果的动物,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并确认后,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上报。

4 疫情处理

  4.1 疑似患病动物的处理
  4.1.1 发现有兴奋、狂暴、流涎、具有明显攻击性等典型症状的犬,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扑杀。
  4.1.2 发现有被患狂犬病动物咬伤的动物后,畜主应立即将其隔离,限制其移动。
  4.1.3 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确认的疑似患病动物,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患病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做好技术指导,并按规定采样、检测,进行确诊。
  4.2 确诊后疫情处理
  确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疫情处置措施。
  4.2.1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划分
  4.2.1.1 疫点
  圈养动物,疫点为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散养动物,疫点为患病动物所在自然村(居民小区);在流通环节,疫点为患病动物所在的有关经营、暂时饲养或存放场所。
  4.2.1.2 疫区
  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所在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4.2.1.3 受威胁区
  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所在区域。
  4.2.2 采取的措施
  4.2.2.1疫点处理措施扑杀患病动物和被患病动物咬伤的其他动物,并对扑杀和发病死亡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所有犬、猫进行一次狂犬病紧急强化免疫,并限制其流动;对污染的用具、笼具、场所等全面消毒。
  4.2.2.2 疫区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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