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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做好狂犬病免疫工作的通知


  三、做好犬类产品的防疫监督工作

  各地要加强规模养犬场、专业养犬户、狗肉餐馆、犬只交易市场以及犬类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出售犬只、犬皮、犬肉的检疫,严防死狗、病狗及其制品进入销售环节。对狂犬、疑似患狂犬病的犬只、患狂犬病的其它动物捕杀后的尸体以及自然死亡的动物尸体,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杜绝疫病传播。

  四、做好狂犬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工作

  由于历史的原因,市民尤其是农村居民对狂犬病防控知识了解不多,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防控意识普遍较差。各地要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狂犬病防控知识。要充分发挥基层畜牧兽医工作者经常走家串户,与人民群众接触较多的优势,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形式,普及狂犬病防控知识。要加强与宠物协会、小动物协会及其他动物保护组织的沟通协调,加强宣传,提高城区宠物饲养者的防控意识,积极倡导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的良好社会风尚和习惯,要使犬只饲养者从被动接受防疫变为主动接受防疫,形成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附件:农业部《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
(2002年发布,2006年修订)

  狂犬病(Rabies)是由弹状病毒科狂犬病毒属狂犬病毒引起的人兽共患烈性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狂犬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动物狂犬病的诊断、监测、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预防与控制。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2.1 流行特点
  人和温血动物对狂犬病毒都有易感性,犬科、猫科动物最易感。发病动物和带毒动物是狂犬病的主要传染源,这些动物的唾液中含有大量病毒。本病主要通过患病动物咬伤、抓伤而感染,动物亦可通过皮肤或粘膜损伤处接触发病或带毒动物的唾液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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