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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地税系统信访工作的意见

  省局领导批办的信访事项,应该在省局规定时限内办结,如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查清,必须将不能办结的原因书面报告省局。

  第十八条 要坚持谁交办、谁督办原则,做到督办信访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件要定期了解查办进度,给予协调指导。办信工作人员根据督办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请承办机关来人汇报、派员到有关单位督办等方式进行督查督办,要认真做好交办信访事项反馈材料的登记和审核工作,处理明显不妥或报送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意见退回办理。

  第十九条 凡属于本级自办的群众署名来信,写信人要求答复并有详细地址的来信,按照程序处理后,经领导批阅具备回复条件的应予答复,告知处理结果,以减少重复信访和越级信访。对于转送交办的来信由承办单位负责复信。来信要求查询以前信访件办理情况的原则上应予回复。回复方式可视来信内容和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书面回复和电话回复等方式。

  第二十条 信访人对地税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地税机关的上一级地税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地税机关请求复核。
  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事项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收到复查、复核请求的地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同时报上级地税机关备案。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地税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第二十二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送税政处(科)室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及时向本级地税机关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地税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和上一级地税机关提交年度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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