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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地税系统信访工作的意见


  第六条 县局以上地税机关应确定专(兼)职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具体信访工作。信访的承办对象为信访事项涉及的地税机关各职能处(科)室和直属单位。承办对象按业务分工对信访应负有回答、调查、处理责任。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办理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办信访事项;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向领导提供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本级和下级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及时通报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信访情况以及信访文件、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大对信访工作绩效的考核,促使工作人员增强信访工作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奖惩分明,对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追究责任,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九条 信访人对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地税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第十条 县局以上的地税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负责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市、县地税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本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地税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多人走访应推选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地税机关或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各级地税机关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地税机关。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办信人员收到群众来信后要及时拆封、认真登记、详细阅信、妥善处理。收到的来信,经过拆封、装订、盖收信章并统一编号后登记并阅信。办信人员对群众来信要弄清来信反映的主要问题,来信人的意见和要求,在来信来访登记簿(表)上用钢笔逐项填写,确保基本数据准确、完整,并根据不同情况详略得当。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接待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住址及信访人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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