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履行扶持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市农林渔业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公告;
(二)负责审核安排年度扶持资金预算;
(三)负责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市农林渔业部门基地建设扶持资金专户;
(四)监督检查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负责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的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条件和标准等,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租地合同期限应在8年以上”,是指租地合同期限从2006年6月起应在8年以上。
第九条 水产品市内基地建设:贝类吊养建设的补助标准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市外基地从事池塘养殖虾类的,其改造标准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海、淡水鱼塘改造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条 《办法》所称的池塘基地建设,是指原性质属滩涂、基围、荒地或农业用地等,经围垦、挖掘等达到标准的水产养殖池塘。
《办法》所称的池塘改造,是指对原有的池塘进行进排水、过滤系统、防渗水、增氧设施等鱼塘改造,达到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要求。
第十一条 本市企业在省外兴办的叶菜生产基地,符合《办法》规定扶持条件的,其扶持标准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已经通过无公害认证的现有市外生猪生产基地,符合《办法》规定扶持条件的,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市农林渔业、财政部门在深圳农业信息网联合发布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申报通告。
第十四条 市农林渔业部门负责受理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生产基地,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