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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在各自网站上发布的重要信息,应当同时提供给省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六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是省政府对外发布信息的重要窗口,各单位应当保证重要信息及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同时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信息报送前的审核把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严肃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

  第十七条 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网上审批大厅,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网上办事系统。省直各部门应当在网上公布本单位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指南,提供相应表单下载,逐步开展网上申报、网上审批。

  第十八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是省政府和各市、县政府,以及省直各部门实施网上办事的总平台,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在各自网站上提供服务项目时,应当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提供一体化服务或数据共享,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窗口提供“一站式”的公共服务。

  第十九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是公众联系政府、监督政府的重要窗口,责任单位应当重视互动栏目的建设和管理,认真对待并及时反馈公众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应当不断更新维护

  (一)信息公开相关栏目:栏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更新相关栏目信息;静态信息至少每月检查更新一次,动态信息应当及时上网发布,对政务动态类栏目保证每天拥有一定数量的动态信息。

  (二)行政事务办理相关栏目:栏目责任单位在提供行政事务办理的同时,应当实时提供事务办理状态查询,并且能够充分反映某项事务的受理、办理、结果等全过程情况。

  (三)要求予以反馈的相关栏目:栏目责任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一条 网站运行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措施确保网站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省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栏目建设较好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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