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领导成员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及人事任免;
(二)政府的重点工作、重大决策、重要活动及会议;
(三)省政府常务会议、市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四)本省发布的各类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及土地、行政收费、政府投资等方面的政府文件;
(五)各类规划、计划、重大投资项目等方面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六)重大疫情、灾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
(七)各类行政事项的办理程序和依据;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网站运行管理机构和栏目责任单位应当对信息上网进行严格审查,下列信息不得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政府的内部事务或政府非重要的日常性活动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获取采取以信息报送为主,以网上采集、网站链接、栏目共建为辅的方式进行。
(一)信息报送方式:各市、县政府、省直各部门是网站信息的主要提供单位,通过各自帐号登录省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后台向相应栏目报送信息;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协调本单位向省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有关信息并负责信息的审核把关。
(二)网上采集方式:由网站专职采编人员负责,通过技术手段定时从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部门网站上采集应当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并导入相应栏目。
(三)网站链接方式:通过主页链接和栏目链接,将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部门网站的主页或重要栏目及其内容与省政府门户网站主页或相应栏目直接链接,方便用户查询。
(四)栏目共建方式:对于热点专题和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由省政府门户网站与有关市、县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合作共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