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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证件代办人签名:
  SIGNATURE OF THE SPONSOR OF APPLICANT
  日期:
  DATE (yy-mm-dd)
  代办人联系电话:
  TELEPHONE NUMBER OF THE SPONSOR OF APPLICANT

  申报单位(盖章):
  此表可由http://talents.sz.gov.cn网站下载。

  附表2

  2吋
  免冠照片

请用胶水在此粘贴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经济技术类)
  姓(如护照所示):     名(如护照所示):
  译名:               性别:  □ 男  □ 女
  其它曾用姓名(外文):
  其它(或曾用)姓名(外文):
  出生年月日:    国籍:     护照号码:     签证种类:
  出生地(外文):国家        省份        城市
  国外联系地址(国家、省、市、街道、单元号码、邮编,外文填写):

  国外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聘用单位名称:                  电话:
  聘用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来华工作任务:      在华工作职务:     在华工作传真:
  在华住址:                    电话:
  列出所有曾经授予你护照的国家:
  你是否曾经在中国工作过?          □ 是      □ 否
  何时?             何地?
  你是否曾经申请过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 是      □ 否
  何时?             何地?
  请注明聘请的外国专家符合下述的哪一项。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服务的外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高级管理人员或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3.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和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代表。
  □4.应聘来华从事经济、技术、工程、金融、财会、税务等领域工作,或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外国专业人员。
  请列出申请人曾就读的高等教育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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