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监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场所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五)建设部门:负责停缓建工程、在建工程、地下建筑物、局部使用的建(构)筑物和乱搭乱建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违章建筑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六)商务部门:负责商场、超市、市场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七)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八)民政部门:负责养老院(含敬老院、老年公寓)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九)卫生部门:负责医院、卫生所、门诊部等医疗场所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十)交通部门:负责港口、码头和铁路系统所有单位、场所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十一)民宗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十二)旅游部门:负责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以及为旅游团队提供吃、住、娱乐的其余场所和家庭旅馆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十三)工商、质检部门:负责消防产品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工商部门还要提供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单位登记注册名称及相关情况, 依法注销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取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场所。
(十四)水务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中对需增建市政消火栓、改造市政给水管网或设置有关取水设施的,按规定增建、改造和设置,确保消防用水。
(十五)民航部门:负责民航系统所有单位、场所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十六)农垦部门:负责农垦系统内所有单位和场所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各市、县可结合实际,对以上职责分工进行适当调整,乡镇居民区、城市社区和农村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六、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时间为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上旬)
普查整治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市、县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出具体的整治方案,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县整治方案须于2006年11月15日前报省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