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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的统一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总量控制目标
  (一)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根据环境统计,2005年全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145.6万吨,其中电力排放74.77万吨。根据国家削减3.8%的控制目标,2010年全区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为140.0万吨,其中电力排放68.7万吨。
  (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根据环境统计,2005年全区废水排放量5.6亿吨(工业废水占44%、生活污水占55%),其中,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29.7万吨(工业COD排放量占52.06%、生活COD排放量占47.94%)。按照国家削减6.7%的控制目标,2010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目标为27.7万吨。
  二、分配原则
  按照“整体控制、总量削减、突出重点、分区要求”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经济发展水平、工业布局、工程削减能力等因素进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配;综合考虑流域的水质情况、排放基数、环境容量、排放强度、工程削减能力等因素进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配,确保重点流域国控断面水质改善。
  三、分配依据
  (一)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1.排放基数和排放强度。
  2.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
  3.新建电厂从严控制排放总量,现役电厂脱硫能力和经济合理性。
  4.其他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
  (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
  1.排放基数和排放强度。
  2.新增工业点源全部达标排放。
  3.按照现状污水处理能力及发展需求制定不同的污水处理率。总体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
  四、分配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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