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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320号 2006年10月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控制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十一五”期间确定的各盟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是约束性指标,各盟市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二、各盟市要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各地区要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程措施和资金,严格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加大对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确保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三、“十一五”期间,减少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主要工程措施是加快和强化现役及新建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与运行监管,逐步淘汰耗能高的落后小机组;减少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主要工程措施是加快和强化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严格执法,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新、扩、改建项目要采用先进技术,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在电力、冶金、建材、化工、造纸、纺织印染和食品酿造等重点行业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降耗减污。
  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控制计划》完成情况的指导、支持和监督。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半年要向社会公布各盟市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并会同自治区监察厅对《控制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结果要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和2010年要分别对《控制计划》完成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期末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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