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环节,主要是规范药品经营主体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1.突出整治严重扰乱药品流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和挂靠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药品批发企业出租、出借许可证和批准证明文件以及药品零售企业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柜台行为;依法查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渠道混乱、购销记录不完备等违规经营行为。
2.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检查和跟踪检查,监督药品经营企业严格按照GSP要求规范经营,防止企业认证后出现管理滑坡的现象。严厉查处未经审批擅自改变经营地址、仓库地址的行为;打击批发企业以收取管理费或票据税款等方式为他人提供药品经营的便利条件,以及在药品经营活动中不索取合法票据,甚至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等行为。对有投诉举报、做违法广告和近三年内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严厉查处,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3.深入组织开展好各项专项检查工作。继续开展药品生产企业上市的药品和流通领域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过度强化药品商品名,弱化通用名以及使用未经审批的药品包装材料等违法行为。深入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市场整治,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渠道,加大对非法分装中药饮片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加强对疫苗的监督管理,确保市场所流通的疫苗质量。继续开展打击中成药非法添加化学药品行为,积极开展药品购进渠道的专项检查。
4.积极探索、深化药品检验制度改革,不断提高药品监督抽验的靶向性,加大对违法广告、群众举报投诉多和具有潜在质量隐患品种的抽验,全区假劣药品的平均检出率要达到25%以上,为行政监督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5.充分利用现有农村牧区医药卫生资源,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相结合,继续深入推进农村牧区药品供应网、监督网建设。
6.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查处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擅自变更许可事项、降低经营和仓储条件以及违法购销和购进记录不完备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行为。
(四)在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主要是贯彻落实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是否有健全的制度,是否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药品管理法〉办法》,切实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使用药品行为的监督,检查其药品采购是否从正规药品供应单位进货,药品采购是否符合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定,以及特药的管理是否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药品价格是否执行政府定价等,全面加强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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