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作好保障资金落实工作。市(州)、县(市、区)财政每年在预算安排时应根据本地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上缴财政的管理费后的余额应建立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专款专用。同时根据《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计提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三)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制度,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坚决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为名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四)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坚持以租金补贴为主,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消费需求。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各地要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商品住房交易信息,重点是商品住房房源、地区分布和户型分布等信息,引导市场合理的住房建设和群众的理性消费,实现商品房网上销售和预售登记备案、查询目标。省建设厅要抓紧组织建立全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尽快实现全省联网。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统一组织规划建设、房地产等相关部门采取普查、抽查等多种方式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了解当地住房总量、结构状况,把握广大居民对普通住房消费的真实需求,逐步建立定期调查的动态更新机制,为科学制订住房建设规划、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提供决策依据。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城市住房调查和需求分析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并于2006年9月底前将各城市开展住房调查情况及结果报省建设厅。
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通知》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正确理解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及各项政策措施。对一些单位、个人及媒体歪曲宏观调控政策,恶意炒作,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及时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