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编制上报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经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后实施。对拆迁矛盾突出、拆迁上访量较大的城市要核减下一年度的拆迁规模。各级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拆迁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确保2006年拆迁规模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内。凡未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措施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得拆迁。各地要严格房屋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加大督查和查处力度,切实化解拆迁矛盾,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购房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通知》赋予的各项职责,对没有按要求严格审查,擅自发放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照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该依法没收的要坚决予以没收。
各级规划建设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监管。认真落实禁止期房转让、实行实名制购房等措施,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各类房地产交易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销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的不得非法预售。所有预售房屋必须通过当地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进行,实行网上签约、实时联机备案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
加大执法查处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坚决打击非法预售、变相预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开发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多渠道扩大住房供应
2006年底前,各地都要制订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已经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要在现有水平上逐步扩大覆盖面。有条件的地方要稳步提高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廉租住房制度主要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以收购符合标准的旧公房或二手住房为主。由政府出资修建的,应按规定程序申报,土地实行行政划拨并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套型面积、建设标准及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