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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一)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各地要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住房供应结构比例。要把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作为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的重点。从2006年6月1日起,各地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比重要占当地当年住房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对2006年6月1日前已经规划许可但未开工的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年度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因地制宜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

  (二)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级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城市规划部门应依据住房建设规划和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对住房建设项目居住用地明确规定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两项强制性指标。依据控制性详规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住房项目。对经济适用房用地在限套型、定死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拍地价的办法,以拍卖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三、进一步发挥税收、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一)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二)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四、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规范拆迁行为,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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