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川办发[2006]37号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
房地产业是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对于保持我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满足广大居民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努力,我省部分地方房地产投资规模和商品住房价格增幅过大的突出矛盾得到缓解,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少数地方仍存在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房地产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落实和完善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引导合理消费。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规范秩序。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负主要责任。一定要加强领导,统筹兼顾,狠抓落实,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责任制。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住房价格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的城市,省政府将适时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二、编制住房建设规划,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建设、房地产、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确保在2006年9月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稳定市场预期。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要合理确定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布局和比例,优先落实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要在住房需求调查的基础上以住房结构调整为主线,依据当地近3年住房建设规模、年均住房销售水平和市场供求变化趋势等因素,着眼于满足当地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重点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落实具体的空间布局和交通出行条件、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成都市住房建设规划要按规定报建设部备案并抄送省建设厅,其他设区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报省建设厅备案,县(市、区)住房建设规划报设区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省建设厅要会同省监察厅加强城市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对不及时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要督促整改落实。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