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办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职业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加具审查意见后分别报市、区劳动保障局进行认定。
3.各区劳动保障局在每年5月15日前将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名单报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就业科。市劳动保障局在每年5月底前统一向社会公布全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名单,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4.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后,由负责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发给“珠海市(××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牌匾。
三、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管理
(一)市劳动保障局成立珠海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及劳动力市场等特点,制定全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年度总体规划、当年定点的培训专业(工种)和当年市、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分布的总量等,并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担日常工作事务,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就业科。
(二)各区劳动保障局严格按照工作小组确定当年定点的培训专业(工种)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总量进行认定。
(三)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就业训练中心作为主要承担就业再就业培训任务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履行对社会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业务指导、示范的责任。
(四)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可根据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公布的培训专业(工种),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一所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不能强制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到指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五)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应重新认定。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应在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重新认定申请。
(六)对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适合我市产业发展特点的,有利于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并具有良好前景的新培训专业(工种),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职业培训机构可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提出意见上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可认定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七)经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必须与负责认定的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市级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签订)。
(八)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组织开班前,必须将开班的有关情况分别向申请培训补贴的市、区劳动保障局备案(市级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