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6〕46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职业培训机构:
为了规范我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与管理,根据省、市就业再就业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迳向我局培训就业科反映。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珠海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与管理,顺利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确保职业培训的质量,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珠府〔2006〕50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的通知》(粤劳社〔2006〕38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和基本条件
(一)认定范围。
1.各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就业训练中心。
2.各类职业院校。
3.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合法的办学资格。
2.办学规模较大,一次可容纳300名以上学生上课;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
3.社会信用好,没有违规收费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近三年没有发生学员投诉并经查实的事件。
4.有能力承担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安排的培训任务,并能有效履行签订的培训协议。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请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资格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资格认定申请报告。报告应介绍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培训工作情况,申请培训专业(工种)、等级以及相应的教学条件、管理制度等。
2.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或机构批文复印件。
3.按上述第一条第(二)项所列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定点资格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在每年4月底前填好《珠海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表》后分别向市、区劳动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原市级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定点资格认定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经办;原区级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定点资格认定的,由各区劳动保障局指定部门负责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