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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四)对与电网相连的企业自备电厂,收取公用电网为其提供备用容量的系统备用费。

  四、职责分工

  (一)各市(州)、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实施差别电价工作,指定1名政府负责同志分管并领导实施差别电价的审核工作,具体由当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供电部门对本辖区内或本供电区域内的8个高耗能行业的生产企业逐户进行核查,按照国家规定的允许和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分别填写调查表及情况说明,报省落实差别电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时各市(州)、县(市)政府要制定妥善处理实施差别电价后可能出现的企业关停并转及职工安置问题的预案。

  (二)各级供电公司对当地政府以及供电等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含变动类别)的要停止执行,并向省落实差别电价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由省经委负责核查执行国家优惠电价的高耗能企业,有无因调整划分标准而划归到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情况(含部分设备)。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企业自备电厂类型的审定。

  (四)省电力公司、省地方水电公司负责对自备电厂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以及与电网相连的企业自备电厂的系统备用费的征收情况进行调查汇总。

  (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各市(州)、县(市)及各部门审核的情况整理汇总,就有关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提出意见,报省落实差别电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

  (一)各市(州)、县(市)在调查核定中要严格掌握政策,实事求是,调查内容要详尽,严禁疏漏。对瞒报、漏报的要追究责任,对不配合核查的企业可先行按限制类电价执行,2个月后按淘汰类电价执行。

  (二)调查核实时间自2006年11月1日至11月5日。11月8日前将调查核实情况报省落实差别电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30日前甄别核实后报省落实差别电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后发布执行淘汰类、限制类电价企业名单。供电公司根据名单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列入国家《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的企业或生产设备执行差别电价。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吉林省8个高耗能行业企业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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