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6〕1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的方针政策上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二、组织领导
为更好地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积极推进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落实差别电价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田学仁 副省长
牛海军 副省长
副组长:慕海平 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长龙 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赵玉环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宝华 省经委副主任
孙 冀 省水利厅副厅长
李 明 省电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综合协调工作。
三、政策措施
(一)经国家批准执行优惠电价的高耗能企业以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高耗能企业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的通知》(吉经济电力联〔2006〕235号)公布的企业名单为准。
(二)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实施差别电价,具体划分标准以国家《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为依据进行甄别。
(三)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利用余热、余压或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外,对其他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一律征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