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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规定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10日内,将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在贵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gyfcnet.cn)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下列信息: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土地预登记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施工许可证证号、资质证书、经济适用住房物价批准文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开发项目名称、规划批准的方案图、坐落、房屋的建筑结构、商品房类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预售款资金监管帐号、监管银行、申请预售面积、预售许可有效期;

  (三)《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编号、房屋建筑面积;

  (四)楼盘表,即总单元套数、每套房屋的用途、代码、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等;

  (五)预售、认购、抵押、查封等情况;

  (六)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

  (七)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八)拟销售的价格(应与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时申报的相同),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浮动比例;

  (九)房地产交易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上提供的商品房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及时,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第七条 已在网上公布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第八条 商品房预定(认购)协议确定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即时在网上作登记。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在预定(认购)登记之日起15日内签订商品房书面销售合同并在网上进行登记,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实行“实名制”。逾期未签订商品房书面销售合同并在网上进行登记的,网上预定(认购)登记自动解除,恢复“可售”标识。

  因特殊原因需保留备案的,当事人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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