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检查各级政府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79号)情况,是否建立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配齐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3.检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煤炭局和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关于白山市新宇煤矿二井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吉安监管传真〔2006〕1号)有关要求落实情况。重点是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
4.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关部门是否履行了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职责,重点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5.检查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和报告工作,企业有无带重大隐患进行生产情况。
6.检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煤矿企业是否落实了干部带班下井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了井下交接班、升入井人员清点、检身和矿灯发放等制度。
7.检查煤矿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情况,有无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现象,是否按规定完成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
8.检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培训,“三项岗位”人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二)煤矿整顿关闭督查内容。
1.督查贯彻落实《通知》、全国安全生产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情况。一查是否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真正吃透文件精神。二查是否制定方案、完善措施、组织落实。三查宣传是否到位,整顿关闭舆论是否形成。
2.督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一查煤矿整顿关闭三年规划制定和落实情况,是否提出了到2008年和2010年保留小煤矿数量限制目标。二查针对16种关闭矿井类型核查并提出需要关闭的矿井名单情况。三查2006年关闭矿井名单落实情况。四查2006年已经实施关闭的矿井是否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了公告,公告关闭的矿井相关证照吊(注)销和实施关闭及关闭到位情况。五查2005年已经实施关闭的矿井有无死灰复燃现象,非法采矿行为是否得到有效遏制。六查“六证”不全或证照到期的煤矿是否已全部责令停止生产,是否有非法生产行为。七查对煤矿整顿关闭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是否有应对措施,是否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相关的信访稳定责任制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