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系统单位进行检查,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当地政府,由公安机关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普查整治;教育、卫生、民政、广电、建设等部门负责对学校、医院、养老院、广播电台、建筑工程等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普查整治;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负责对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寺庙等古建筑、地下场所等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普查整治;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负责对火车站、客运站、机场等管辖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普查整治;公安、安全监管、工商、文化、质检等部门负责对经营性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普查整治;农业、公安部门负责对农村村屯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普查整治。
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当地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政府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保障安全的防范措施。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属于普查整治范围并纳入消防监督视线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初步判定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及时报送消防部门核查确定。县(市、区)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普查整治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并负责对公安派出所普查整治工作有关情况、数据进行收集和汇总。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对普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按照普查整治重点确定的四大类问题,逐一进行登记录入,建立本地区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省和市(州)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实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工作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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