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加单建统筹医疗保险的同时,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应共同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单建统筹医疗保险费的,视为断缴费,从中断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恢复缴费后,应足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足额补缴欠费的次日起,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保规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五、农民工退休后,医疗保险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按《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直至退休的农民工,在社会保险部门按月领取养老金且符合医保条件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单位其他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二)退休时按单建统筹医疗保险方式参保,办理退休手续后,在社会保险部门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农民工,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继续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6个月内未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三)按单建统筹医疗保险方式参保的农民工转为按《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后,退休时已按《暂行办法》规定缴费满10年的,退休后医疗保险待遇按本条第(一)项执行;缴费未满10年的,退休后可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四)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农民工,在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六、按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规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民工,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2003年12月1日以前基本养老保险认可的缴费年限可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七、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的可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参保人员的住院与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普通门诊费用由农民工个人负担。
八、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民工退休后,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需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灵活就业在岗人员住院与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