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置红枫水力发电厂有关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6〕116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妥善处置红枫水力发电厂有关问题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妥善处置红枫水力发电厂有关问题的工作方案
按照《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红枫湖水资源环境,防治水体富营养化,更有效地保护和改善红枫湖饮用水源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妥善处置红枫水力发电厂有关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必要性和重要性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近几年来红枫湖上游来水量每年约为10亿立方米,而取水量每年约为11亿立方米,其中红枫水力发电厂每年取水量约为6亿立方米,占总取水量的55%。水量的入不敷出,使得红枫湖不得不长期处在非正常的低水位状态。红枫湖汛限水位为1236米,但近年来大多数时间在1232米(用水紧急水位)以下的低水位运行。按照省政府《研究加强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有关问题》(黔府专议〔2005〕54号)要求,当红枫湖水位线降至1236米时,红枫水力发电厂必须减半负荷运行,但该厂并未执行决定,甚至在水位线接近死水位时仍然未对发电用水量进行控制。尽管近年来排入红枫湖污染物总量得到削减,但水量的锐减造成水体污染负荷量增加,使水体自净能力减弱,这是导致红枫湖出现轻度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妥善处置红枫水力发电厂有关问题,有效控制其发电用水量,可增加水库蓄水量,增大红枫湖环境容量,有利于保护水资源和改善水质。因此,结合当前红枫湖水位运行情况,为确保全市饮用水源用水安全,尽快妥善处置红枫水力发电厂有关问题已迫在眉睫。
二、法律与政策依据
(一)《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