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奖励标准:夫妇双方每人每月各50元,按月计算,以年(考核年度,下同)为单位发放,每年兑现一次。
(三)奖励时间:2006年10月1日前符合领取条件对象,从2006年10月1日起开始兑现“关爱女孩奖”(2006年10月1日前的奖励金不再补发);2006年10月1日以后新进入的独女户夫妇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双女结扎户夫妇从落实绝育措施次月起开始兑现“关爱女孩奖”,兑现至男方60周岁、女方55周岁为止,以后按国家、市奖励扶助制度享受奖励扶助金;发放对象亡故的,从亡故的次月起不再发放“关爱女孩奖”。
三、“关爱女孩奖”发放对象的资格确认
(一)领取对象夫妇双方必须是农业户口,户口认定以公安户籍为准,年龄认定按公安户口核准登记的出生年月为准。
(二)符合领取条件的对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直接进入国家、市奖励扶助制度兑现范畴,不再发放“关爱女孩奖”。
(三)独女户夫妇资格确认:夫妇双方必须是达到法定婚龄登记结婚后并持有效生育证生育,1980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的,生育第一个孩子时男方必须年满20周岁零9个月,女方必须年满18周岁零9个月;1981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生育第一个孩子时男方必须年满22周岁零9个月,女方必须年满20周岁零9个月。未违反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且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
(四)双女结扎户夫妇资格确认:夫妇双方必须是达到法定婚龄登记结婚后并持有效生育证生育,1980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的,生育第一个孩子时男方必须年满20周岁零9个月,女方必须年满18周岁零9个月;1981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生育第一个孩子时男方必须年满22周岁零9个月,女方必须年满20周岁零9个月。两个孩子生育间隔期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且已采取绝育措施,1979年6月15日以前生育的双女结扎户其间隔期按4周年计算;1979年6月16日至1987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双女结扎户其生育间隔期按3周年计算;1988年1月1日后生育的双女结扎户其间隔期按4周年计算;女方30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受间隔限制。
(五)奖励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过的夫妇。
(六)夫妇双方婚育情况发生变化的,按其新组建家庭的子女数合并计算是否符合独女户、双女结扎户条件,判定其是否享受“关爱女孩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