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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认真执行法定土地调查制度,确保准确上报统计数据。实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责任制,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严格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发现重大违法案件要在3日内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法实施处罚。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九、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采取切实措施,坚决纠正土地管理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倾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省监察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深入调查、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期要公开曝光一批置国家政令于不顾、顶风违法的大案要案。

  十、加强对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农委、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法制办及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重大问题,统筹安排、协调和落实相关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各项工作。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等部门做好对各地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和本实施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市(州)政府、各部门要在2006年11月底前将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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