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必须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不得挪作他用。要抓紧实施一批重大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建立省级新增耕地储备库,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满足我省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的长远需要。

  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扩大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比例。长春、吉林两市招标拍卖宗地数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总宗地数的比例不得低于35%,其他市(州)所在地不得低于25%,各县(市)不得低于15%。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采取各种名目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假招标、假拍卖、假挂牌以及陪标、串标和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行为,将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七、从严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加强农用地转用规划和计划审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没有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不得批准用地。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外占用新增建设用地搞房地产开发,禁止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新建工业项目都要进入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杜绝“花园式”工厂,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防止以上项目为名,借机大量占用土地。坚决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凡是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一级人民政府要定期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因此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对纠正整改不力的,省里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纠正整改。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各地要结合执行本实施意见,对国发〔2004〕28号文件实施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清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