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特别是破坏耕地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因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征地补偿不到位等原因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各市(州)、县(市)政府要强化征地主体的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抓紧制定《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要严格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要抓紧制定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完善被征地农民补偿诉求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中,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省劳动保障厅要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要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不足部分,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必须按规定比例足额提取。
五、加强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收缴、使用管理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征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有关税费,并切实加强使用管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其中,《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减免和欠缴的,要在2006年年底前全部清缴;逾期未缴的,暂不办理用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