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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公司场地来源的合法证明(复印件)。
  (三)母公司最近 3 年的资产负债表。
  (四)母公司委派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设立申请手续或提供非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文件的,应当出具相关委托授权书。
  第七条 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作出认定决定,发给认定证书。
  第八条 经认定为总部的,市政府奖励500万元人民币;经认定为地区总部的,市政府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对在本市新设立机构并被认定为总部或地区总部,其本部购置、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补贴,补贴在3年内分期支付完毕,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其本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3年内每年按照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参考价的30%予以租金补贴,享受补贴期间不得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
  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在本市设立机构并被认定为总部或地区总部,因本部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建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上述标准的 50 %给予补贴。
  对外商投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置、自建自用办公用房和租赁办公用房给予补贴的建筑面积以市国土房屋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总部或地区总部违反上述规定租售、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补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交利息。
  第十条 对以总分机构形式设置的总部和地区总部,以及对本市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总部和地区总部,市政府将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实施。
  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市政府将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经认定为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总部或地区总部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或减征地方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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