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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企业或被授权管理的企业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合计 3000 万美元以上。
  (四)注册资本在 200 万美元以上。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在本市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除其原有经营范围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还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内进行投资及经营决策。
  (二)市场营销服务。包括代理所管理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和商品分销业务,或提供售后服务等。
  (三)资金运作与财务管理。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可在其管理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选择境内银行建立资金总库,统一调配境内所管理关联子公司的自有资金余缺;可以协助其管理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四)技术支持和研究开发。
  (五)员工培训与管理。协助其管理的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六)信息及物流服务。为其管理的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投资政策咨询、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七)承接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在本市已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研发中心或具有总部性质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已设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应当向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设外商投资企业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已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四)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五)接受总部或地区总部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母公司对拟任总部或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总部或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新设立管理性公司、研发中心或具有总部性质的生产性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或地区总部的,除本条上述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管理性公司、研发中心或具有总部性质的生产性企业的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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