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6日)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06]3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的规定》 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外经贸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总部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本市(含从化、增城两县级市,下同)投资设立的,对其在中国境内或以外区域所投资的企业行使经营和管理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本规定所称的地区总部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的,对其在中国一定区域内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总机构。
总部和地区总部可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研发中心或具有总部性质的生产性企业等形式设立。
第三条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在本市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的认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总部和地区总部实施行政管理。
工商、财税、外事、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总部和地区总部实施行政管理。
第四条 经商务部批准在本市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或地区总部。
以管理性公司、经认定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具有总部性质的生产性企业形式申请设立或认定为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母公司资信良好,申请前一年资产总额在 3 亿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被授权管理的企业合计 3 个以上,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