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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及考试收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的通知
(2006年10月13日 川价发〔2006〕220号)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安监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川价费〔2003〕147号)的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对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

  (一)理论培训费为4元/人.课时。

  (二)操作培训费,按操作教学过程中实际消耗的材料(扣除材料的可再利用价值)成本计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其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商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同意后确定。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其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和财政部门确定。

  (三)教学课本和资料按实际成本收取。

  (四)安全生产培训课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安全技术培训大纲的规定执行。

  二、安全生产培训收费范围: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职能范围的培训工作。具体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局第3号令)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2〕151号)规定的特种作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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