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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安置工作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继续采取自谋职业和重点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不断拓宽安置渠道,确保完成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一)加大政府调控力度,实行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粤府〔2006〕11号文件精神,2006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坚持政府指令性分配为主的原则不变;坚持政府下达安置计划的原则不变;坚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原则不变。各级政府要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以及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退役士兵的范围。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不得制定和下发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或规定。中央驻我市单位、省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当地政府的工作,主动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中直、省直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下达。对当年接收安置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
  (二)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各级退伍安置部门要严格审查档案材料。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退役士兵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区级以上兵役机关发放的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印章的《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5份材料,缺一不可,并且要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服役期间购买城镇户口、我市户口异地入伍和未到安置部门报到的,不得纳入安置范围。
  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正式职工的义务兵,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凡属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该单位必须有编制指标,经用人单位与城镇退役士兵双方同意后,再由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城镇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群众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按月发给生活补助金;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对异地入伍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和服役满10年以上复员士官,已婚且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己合法固定住宅的,可以在当地入户,并可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及解决子女入学问题,但不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对已办理入户手续的,安置部门应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扶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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