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新都区木兰镇等34个镇(乡)为成都市村民自治模范镇(乡)的通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5年以来,新都区木兰镇等34个镇(乡)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精神,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认真开展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创建活动,村民自治取得明显成效。经检查验收,其创建成果符合《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市村民自治模范乡镇检查验收评分标准》的要求。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命名新都区木兰镇等34个镇(乡)为“成都市村民自治模范镇(乡)”。
附件:成都市村民自治模范镇(乡)名单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成都市村民自治模范镇(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