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重大活动卫生保障规范(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6〕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重大活动卫生保障规范(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
长沙市重大活动卫生保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相同)卫生行政部门对具有特定规模的重大社会活动实施的卫生保障工作。
第三条 重大活动卫生保障主要包括食品卫生监督、医疗救治以及防范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四条 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坚持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分为全程卫生监督和重点卫生监督两种方式。医疗救治包括确定专门医院开辟绿色通道、指派医务人员专门对突发事件进行医疗救治等。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重大活动具体内容,确定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和医疗保障的方案。
第六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对食品卫生安全负责,并将卫生保障所需经费纳入重大活动所需经费预算。主办单位与接待单位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
第二章 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七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20日将以下相关信息及资料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