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职业指导。公共就业服务、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各类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帮助其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当前的就业形势,掌握求职技巧,鼓励他们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再就业。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各类毕业生进行职业指导培训,按培训人数每人补贴30元。
(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本市户籍在职员工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七)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同时,建立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平台和参加培训人员资料档案,为用人单位、取得职业资格证及参加培训的人员提供用工和就业服务。
五、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一)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各级政府要制订失业应急预案,当登记失业率超过本地年度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一个百分点时为失业警戒线。达到警戒线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失业矛盾,确保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二)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及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落实不到位的,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各有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制订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指导企业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三)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裁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的,要事先向当地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四)依法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定期开展清理整顿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职业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签订劳动合同、逃避参加社会保险及不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全市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75%以上。要加强各类劳务派遣组织的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整合、规范劳动保障执法职能和机构,充实执法监察力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保证监察执法工作经费。各职能部门要为农民工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援助和各种服务,保障农民工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和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