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且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本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企业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按最低缴费比例)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及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
(五)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本市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重点,提供特殊的政策扶持。就业困难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已办理求职登记的本市户籍“3545”人员。
1.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当年新增岗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对象(“零就业家庭”只限于首个就业人员,下同)或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本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按最低缴费比例)及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 (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07年底止)人员期限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按此政策执行。
2.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居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如下岗位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对招用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每人每月补贴10元。
3.对定点劳务派遣机构组织本市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劳务派遣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补贴标准,给予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定点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公益性岗位(指政府投资、政府给予优惠或政府特许经营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性岗位)应优先招用本市就业困难对象和本市其他人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业绩考核内容之一。
5.就业困难对象可享受免费的职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服务。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按照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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