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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珠府〔2006〕5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高城乡劳动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坚持以发展促进就业再就业
  (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按照构建和谐珠海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把实现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摆在各级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坚持在公共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促进就业资金。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努力解决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
  (二)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加快建立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就业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2.6万个(不包括外来流动就业人员数),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1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左右。
  (三)坚持在发展中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就业问题。各级政府要通过发展经济扩大就业,通过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发展,实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坚持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质量。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
  (一)就业再就业政策扶持对象及相关管理工作。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后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通知》规定的所有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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