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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为农村公路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出台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工程造价。

  (七)农村公路建设要切实用好“一事一议”政策,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捐资,拓宽筹资渠道。

  (八)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九)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其腾地拆迁、田路分家及路基工程由区、县(市)、乡(镇)和行政村筹措资金完成;“三杆”迁移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办法,由相关部门自行完成。

  (十)农村公路建设国省市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省、市将根据规划目标和资金筹措到位情况对各区、县(市)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国家和省市补助资金在路基验收合格后先预拨40%的启动资金,待项目实施完成经省市验收后,拨付按上述标准补助的余款,对不符合建设标准和质量不合格的项目不予以经费补助。对于积极性高,自筹资金力度大,当年完成里程数量多的区、县(市),市在下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在目标考核方面给予奖励。

  对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不力,自筹资金到位差,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区、县(市),市将核减其下年度的计划,并将目标考核定为不合格。

  (十一)各区、县(市)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及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十二)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并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审查费用。

  (十三)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八、认真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一)工程竣工验收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经市交通质量监督分站对项目进行质量鉴定合格后,由市、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交、竣工验收,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其中:县乡公路按照省交通厅下发的《湖南省县到乡镇公路交、竣工合并验收实施细则》(湘交计统字〔2005〕47l号)要求由市交通质监分站进行质量鉴定后组织交、竣工验收;通畅工程项目中的大桥和隧道工程,由市交通局组织交、竣工验收;其他农村公路项目(包括通村公路)由县交通局、公路管理站组织交、竣工验收,但必须经过各区、县(市)交通质监小组进行质量评价,内容包括路基、路面质量、路面厚度、宽度、里程等定性评价,并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质监小组将工程质量意见评价报分站核定后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审定。工程质量评价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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