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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施工单位必须在项目施工地段醒目处设立公示标牌注明:项目名称、里程、施工单位名称或承包人姓名、质量监理或监督人姓名、工期、路面宽度和厚度及水泥砼的配合比。

  (五)水泥路面施工在砼初凝后终凝前,超讫点用字模压印建设时间;沥青路面每个项目用白色磁板拼出建设时间再用压实机械碾压成型于路面面层;以备检查考核。

  (六)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

  (七)对施工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业主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和严格区分责任,并向当地交通局和市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报告。

  (八)农村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支付。

  (九)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报告制度。各区、县(市)交通局应坚持每月进行工程质量、安全、保畅等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月27日前将截止本月25日的工程进度情况、资金投入和到位情况及考核检查情况报送市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

  七、大力加强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

  (二)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制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三)县乡公路:对于列入长沙市县乡公路改造计划的项目,区、县(市)自筹经费能够落实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按每公里补助10万元,区、县(市)财政应按同等投入的原则予以补助,其余不足部门由区、县(市)、乡(镇)筹措。

  (四)通村公路:对于纳入部省通畅工程计划的项目省每公里补助10万元,市财政每公里补助3万元;对于未列入部省通畅工程计划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按每公里补助6万元;区、县(市)、乡(镇)配套补助标准均不得低于市补助标准,差额部分由业主自筹解决。

  (五)桥梁建设:对于跨径在10米以上的新改建桥梁项目,桥面宽度大于5米小于7米的,每延米补助5000元;桥面宽度达到7米以上的,每延米市补助6000元。对于跨径10米以上的旧桥加固工程,桥面宽度达到5米以上的,每座市补助2万元;桥面宽达到7米以上的每座市补助4万元。列入省补助计划的桥梁项目未达到上述补助标准的,由市配套补齐。纳入省市补助的新改建桥梁项目,区、县(市)乡镇均应安排补助资金,差额部分由业主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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