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6〕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九月十六日
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公路的划分与指导原则
(一)农村公路划分为县乡公路和通村公路。
县乡公路:县乡(镇)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沥青、水泥路面;
通村公路:乡(镇)通建制村或国、省、县、乡道公路通建制村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沥青、水泥路面。
(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区、县(市)为主,分级负责,国家、省、市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严格管理。
(三)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区、县(市)人民政府。资金的筹措以区、县(市)人民政府为主,国家、省按有关标准给予补助,市人民政府每年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农村公路、桥梁及客运站点建设配套与补助。
(四)农村公路建设尽量利用老路,不占或少占土地、少拆迁。
(五)县乡公路建设项目,坚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六)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区、县(市)、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建立与健全组织机构
(一)我市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农村公路建设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主要职责是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