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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下发“上海市无业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区(县)项目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监督检查有关项目的实施。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审核免费服药对象;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估;开展必要的药物监测。
  区(县)精神卫生中心负责服药对象的确认和治疗方案的制定。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确定上报免费服药名单;指导患者及其家属安全用药;对服药患者进行疗效评估。
  四、列入免费项目的内容
  (一)纳入免费服药对象后所需的基本检查:心电图、血常规检查等。
  (二)根据精神药物治疗常规要求,定期作必要的药物监测。
  具体实验室检查项目和频度如下:用药初始,每人进行一次肝功能、心电图、血常规检测;以后除服用“氯氮平”外,每季度测一次血常规;每年二次测肝功能、心电图。
  (三)常用的国产治疗精神疾病药物,包括治疗药品和辅助治疗药品。初次列入免费提供的基本药物为:氯丙嗪、奋乃静、泰尔登、氯氮平、舒必利、氟哌啶醇、三氟拉嗪、五氟利多、氟奋乃静癸酸酯(针剂)、安坦、阿米替林、丙咪嗪、氯丙咪嗪、麦普替林、多虑平、碳酸锂、丙戊酸钠、卡马西平、安定、佳静安定、舒乐安定等四大类21种药品。
  五、指定医疗机构
  (一)首次免费服药对象的确认由区(县)精神卫生中心负责;
  (二)复诊随访由区(县)精神卫生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
  六、经费来源及结算办法
  (一)经费来源:
  1、免费服药经费:免费服药项目中治疗的基本药物和药物监测为500元/人、年。其中:基本治疗药物费用参照中残联每人每年360元。持有残疾人证的精神病人免费服药对象,其基本药物和药物监测费用,由市民政局和市残联在福利彩票和残保金中筹资解决;未持残疾人证的精神病人免费服药对象的减免费用,列入各区(县)特困精神病人专项经费。
  2、工作经费:承担免费服药工作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开展精神病人免费服药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区(县)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区(县)财政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经考核后划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精神卫生分中心发生的宣传发动、培训、资料印刷等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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