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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长府发〔200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便群众就医,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目标和建设标准

  (一)总体目标。到2007年底,全市各城区(包括双阳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口覆盖率达到95%,2008年达到100%。2009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设备、人员、服务,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二)建设标准。原则上每3-8万服务人口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主要由现存医疗机构改型、改扩建。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半径的地方,每1-2万城区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派出机构,与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从2006年到2008年底,用3年时间分批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改扩建任务,并全部达到《吉林省标准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标准》。

  二、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大型综合性和专科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前者主要功能是重点解决疑难重症,发挥医疗技术指导作用;后者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部分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和厂矿、大专院校职工医院,根据需要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形成以提供综合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四)服务内容和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要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全科医师为骨干,以满足社区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主要为城市居民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和慢性病防治、传染病防治等服务。推行家庭契约式服务,逐步建立家庭保健医师制度,有计划地实施预防保健和干预措施及康复训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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